沉迷网络赌博男子输光积蓄 诈骗170万元只为翻本

2016-03-02 09:39作者:新浪电竞来源:

  “赌博既害自己又害他人”,这句警世名言曾是身居公职的奉节男子熊某教育别人时常说的话。然而,熊某自身却率先得到了验证,自从其迷恋网络赌博后,便编造诸多谎言诈骗熟人170余万元,输了个精光。

  为了逃避巨额债务,熊某选择辞去公职,与妻子离婚潜逃外地隐匿,但终被警方抓获归案。昨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巨额诈骗案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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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迷恋网络赌博后实施诈骗

  家住奉节县的男子熊某原本有一份人人羡慕的工作,大学毕业后就进入了奉节县一执法部门任职,经常教育别人不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熊某在教育别人时却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2012年的一段时间,网络上的各种赌博盛行,熊某抱着玩一玩的心态参与其中,并在互联网一家赌博网站注册了赌博账号,参与网络赌博。

  熊某为筹集赌博资金,于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虚构自己投资房产需资金周转等为由,以出具借条、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骗取10多名熟人现金共计170余万元,用于网络赌博支付赌资。

  辞职离婚潜逃被抓获

  半年左右的时间,疯狂迷恋网络赌博的熊某不仅输掉了自己的几十万元积蓄,而且还把从熟人手中骗来的170余万元输个精光。

  面对难以偿还的巨额债务,熊某选择了与妻子离婚,辞去公职,并向家人称是到外地务工,想挣到钱后回来还账;实则是潜逃外地躲藏,同时更换电话号码,导致被害人无法与之联系。

  熊某突然消失后,借钱给熊某的被害人感到情况不妙,纷纷向当地警方报案求助。随后,警方开始追查熊某的踪迹。2015年4月13日,潜逃到湖南省长沙市躲藏的熊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编造幌子逃避打击被拆穿

  熊某到案后,由于其原来身为执法人员,知道自己的行为难以洗脱诈骗嫌疑,便编造了找熟人借钱是与人合伙做生意被骗的谎言。

  熊某称,2010年,他通过网络认识了山西的一名年轻女子许某,二人在随后的交往中发展成情人关系。

  2013年上半年,许某要求和熊某一起合伙经营煤矿,熊某出资100万元,许某出资200万元。熊某本身没有钱,就到处借钱,然后把钱打给许某指定的账户。

  熊某把钱投到许某的煤矿后,再也联系不上许某了,找熟人借的钱全部被许某骗去了,并称自己也是受害人。

  根据熊某的供述,警方便展开对山西女子许某的追查,可结果却发现熊某供述的不是事实。

  面对铁的事实,熊某不得不交代了所骗来的巨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的实情。

  犯诈骗罪一审获刑12年

  熊某涉嫌诈骗一案侦查终结后,由巫山县法院进行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庭审中,熊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熊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属于民间借贷,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对此,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熊某为筹集赌博资金,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虚构投资房产、修建幼儿园等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出具借条、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共计170余万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

  同时,熊某在无法偿还诈骗钱款的情况下,采取辞职、离婚、外出他乡、变更通讯方式等方法逃避责任,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巫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责令熊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说法 诈骗犯罪与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而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法官解释,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行为人与贷款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提醒 市民需警惕以借贷为幌子的诈骗

  针对社会上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频发的诈骗案件,法官向广大市民发出了特别忠告,提醒市民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要警惕一些不法分子以民间借贷方式行诈骗。

  法官告诫市民,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彼此相互信任,双方基于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贷。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多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取得对方的信任,双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层面纱,是行为人为达到骗财的目的,用尽苦心刻意培养起来的,虚伪的面纱下面什么也没有。

  其次,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

  同时,市民还从对方借款及还款的诚信度加以区别。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贷款人;即使有,也是将困难A说成更为严重的困难B,博取贷款人的同情,以便获得借款,但毕竟有客观存在的困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而非“不为”。

  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事先有计谋,以莫须有的困难或事实为借口,有计划地实施欺诈行为,或以高利息为诱惑,以达到骗取钱财目的。且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

  (来源:三峡都市报 编辑:工藤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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